2026-01-21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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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永城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住址:河南省永城市演集街道汉韵东路社会福利院三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扶危济困,奉献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文明。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永城市民政局,接受永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河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接受国内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各有关部门委托的捐赠;建立、筹募和管理永城市慈善机构及各专项基金;依法开展社会募捐及网上专项捐赠等活动,多渠道募集慈善资金。
(二)扶贫济困。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各种公益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实施“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各项慈善救助项目,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三)赈灾救助。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积极协助政府开展扶贫、救灾、赈济工作工作。
(四)公益援助。组织慈善宣传,增强慈善意识;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推广典型,表彰奖励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交流与合作。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内外投资本市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其他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研究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委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者可聘为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四)热爱慈善事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也可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常委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监事主要对本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资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慈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须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经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