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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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华慈善日"的规定。
◆ 修改提示
本条是原法第七条,未作修改。
◆ 条文释义
多年来,各地通过在"慈善日"、"老年节"等重要节点举办公益慈善活动,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精神,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本法作为慈善制度建设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定"中华慈善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慈善日"的由来
设立慈善日不只是我国部分地方的做法,在国际上也有先例。2012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为纪念在1997年9月5日逝世的特里萨修女,将每年9月5日定为国际慈善日。特里萨修女1910年生于前南斯拉夫斯科普里,1950年在印度加尔各答成立了仁爱传教修女会,因致力于帮助穷人而闻名,她的工作得到全世界的认可并广受好评,在1979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设立国际慈善日,旨在客观认识并动员全世界人民、非政府组织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志愿者和慈善活动帮助他人。联合国决议,邀请所有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内的民间社会以适当方式纪念国际慈善日,鼓励慈善行为,包括举办教育和公共宣传活动。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中华慈善日",与联合国决议相衔接,也有利于促进这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中华慈善日"开展活动的方式
在组织开展"中华慈善日"的活动过程中,可参照"老年节"等经验,采取政府倡导、社会运作、公众参与的方式。比如,结合政府举办的慈善表彰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设立慈善地标、开展校园慈善实践教育活动等,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多点开花,普及宣传慈善文化。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各界通过举办义演、义拍、义卖、义诊等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不断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设计公益专栏、慈善频道等方式,广泛传播慈善文化。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以来,民政部连续八年开展"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支持建设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积极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引导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各地也广泛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慈善宣传力度,"人人可为、人人愿为、人人乐为"的良好公益慈善氛围正在形成。
免责:本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主编:张勇 张春生,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以正版书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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